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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冠体育产业投资建议汇总十篇

  1、实现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就要转换经济增长方式,以新兴产业代替传统产业,而发展文化产业正是一条可行的出路。安徽省应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的独特优势,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现安徽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文化为民、文化惠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文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文化更加繁荣”体现了对文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安徽要努力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更加繁荣发展,使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投融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物质保证。随着人们生活的富裕,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正是发展文化产业的社会原动力,文化要实现产业化,其资金、人力、物质的投入会呈现出更为大量的需求。因此保障必要与充分的投资,是文化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1、通过立法来调整与规范。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与微观经济杠杆两方面确认国家与企业在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保证文化产业投融资有法可依,使文化产业投融资活动从单纯的经济行为变成法律行为,由最初的利润冲动转而成为利润冲动与法律责任的共同活动。

  2、在政策方面,应鼓励文化产业领域投融资多元化主体的形成与运行。在保证国家、企业这两个文化产业投融资主体的职责的前提下,国家应允许并鼓励个人、社会团体、海外企业与机构以及各种基金组织共同参与我国的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扩宽文化产业的资金渠道。

  3、从实施上应予以充分保证。只有充分、有效地保证巨额的资本投入才可能使产业快速发展,并进而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与促进作用。如果只有法律与政策的规定而没有实施上的措施、监督与保证,文化产业投入仍然可能停留在口头,成为华而不实的表面现象。

  近年来,安徽省的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但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单一在某种程度上将制约其持续高效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投入不足。“十一五”期间,安徽省各级财政坚持将文化建设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持续加大投入,全省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支出174亿元,年均递增24%。但是,整个“十一五”期间,全省财政支出累计完成8,539亿元,年均增长29.1%。可以看出,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支出仅仅占了2%,政府投入的不足是制约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2、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表现在:一是无法保证文化产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二是文化企业用于银行信贷的抵押资产有限,可信度不高,导致银行融资渠道的不畅通;三是资本市场融资难,对于中小企业的文化企业来说,很难实现上市融资;四是民间资本进入不畅,准入领域不够宽阔,所享受的待遇还有所差别。3、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目前,安徽省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了投资风险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

  萤石作为氟化工行业最主要的原料,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中国氟化工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原料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氟化工界各方人士呼吁国家对储量大、品位高、品质好、开采成本低的萤石矿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采,要大幅度削减萤石矿产的出口许可证配额,对萤石等出口优势矿产,将受到政府严格的总产量限制。

  以氟化钙含量统计为例,萤石有两种规格,≤97%和>

  97%,其中>

  97%为酸级萤石。近年我国萤石的出口情况从“近年中国萤石的出口情况”表中可以看出,在2001年4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严格控制对萤石等优势矿产的出口政策以来,中国萤石出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含量在97%以下的萤石出口量由2000年的30.8万吨下降到2001年的20.8万吨,出口量减少了约68%,但酸级萤石(氟化钙含量>

  97%)的出口量下降幅度不很明显,因此,酸级萤石的出口限制还应加大力度和加强管理,应该逐年减少出口许可证配额,这样才有可能减少不正当竞争,提升萤石价格和吸引外资及发展中国的氟化工下游产品。

  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氟化工产业的生产技术日臻成熟,装置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品级逐步增多,产品基本能满足国内需求,部分产品可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目前,HF、AlF3、F22、TFE单体等基础原料已形成规模,全氯氟代烷(CFC)淘汰行动比原计划提前实施,ODS替代品的开发已形成系列,以芳香族氟化物为主体的含氟中间体有了很大的发展,三废治理技术有了较大进步,某些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近十年来,中国氟化工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布局,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江浙、沿海地区,目前形成了山东东岳、浙江巨化、上海三爱富等一批氟材料生产骨干企业及上千家中小型企业,氟产品年销售额约155亿元。

  目前中国无水氟化氢产能已达到年产80万吨、TFE达到7.4万吨、PTFE为3.3万吨,PTFE在2005年的需求量达到了1.2万吨左右,仅次于美国、欧洲和日本而居世界前列,氟橡胶当前产量为3000吨,需求量约为5000吨,2010年需求量将达7000吨,因此市场发展前进广阔。

  氟化工作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先导性、战略性行业,将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在看到氟化工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的同时,我们不可忽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所面临的愈益突出的问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有五点。

  第一,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序开采和浪费。20世纪80年代,浙江省还在为自己拥有高品位酸级萤石矿产资源而沾沾自喜,20年后,却不得不向外省寻找萤石来源。如何有序开采和提高不可再生的萤石资源的利用价值,是摆在全球氟化工业界的共同问题。

  第二,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氟化工往往伴随着介质的高腐蚀性、有机氟废水的难生化性、四氟乙烯之类单体那样的易爆性,对清洁生产和安全运行而言,其难度相对较大。加上国内氟化工企业的高分散性,一些企业规模过小,为追求低成本而过于缩减投资,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得不到保障,其造成的污染与安全事故令人担忧。即使是国内外的大企业,也都曾经发生过爆炸、中毒事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第三,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一方面,氟化工企业为了取得成本竞争优势,同时受到高端产品技术的制约,纷纷在低端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有萤石或硫酸的企业也纷纷想进入或正在进入氟化工产业,这些企业能够进入的也必然是低端产业,因而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难以避免。

  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我国而言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国内资本市场上已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特点上来说和产业投资基金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1]

  我国于2005年6月颁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对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做出了明确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2]

  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我国产业基金和私募基金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从基金运作的基本特点看,都有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而非已上市公司的股票;运作流程都是“投资-管理-退出”,即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达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目的;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管理基金,形成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相分离等特征。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还承载了为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以资金驱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效率的重任,以及直接体现了国家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上的市场指导意图。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有盈利潜力、能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的中小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亟待改组的支柱型企业这种融资方式。从根本上区别了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融资要求的银行贷款融资,也区别于国内有着苛刻发行要求的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对我国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而是成为构建完整的资本市场结构的必要条件,它不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流量,同时也成为实现产融结合的最直接的通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产业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专家理财的特征提高了投资效率,集合投资的方式又能有效的分散风险。[3]二是对被投资企业而言,由于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决定了它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而且对改善企业管理与经营状况等均会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对于中观行业经济而言,产业投资基金能有效推进企业技术升级,优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四是从整个宏观经济角度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新的股权融资方式,缓解我国在以间接融资为主情况下银行的巨大压力;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为经济发展注入来源更广的资本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五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配套法律、规范的出台是对我国已有的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督,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我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联邦对外经济部根据中瑞两国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共同出资设立的。2002年“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是由中国财政部、比利时电信、国企及参与部、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银行等多方发起筹备的。2006年“渤海经济圈”作为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发展地区,被特批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设计规模为200亿元并在2006年6月已完成首期50亿元资金的募集计划。[4]

  天津滨海新区正在筹建的这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颁布《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之后的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项目;为环渤海地区服务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参股中央企业在津的重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外合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上投资设想均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从渤海产业基金可能投资的产业来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基本上符合了我国产业基金设立时的规划,同时也为后续的产业基金的设立提出了很好的参考范本,即既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要体现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比如渤海产业基金就具有相当浓厚的区域特点,将资金投入滨海区的优势产业及拥有发展潜质或发展资源的领域。[5]

  1.投资方向。通常来说,私募投资基金按被投资项目所处成长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通常是投资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近期海外私募基金就格外关注我国创业初期的企业。在我国还可以形成某一特定区域的专项投资基金,比如东北重工业基地建设投资基金、西北地区能源基金等,这种类型基金的设立完全可以参照渤海产业基金的设立目的,即既体现区域特色又体现行业优势,与单一风格的基金模式相比,这种融合式风格基金的设立更能体现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特点。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如表1所示。

  2.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应以私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是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能获取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份额的一定是有雄厚资本实力的投资者,而且较少的参与主体也便于协调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当然随着产业投资基金趋于成熟,也不排除扩大基金份额的发行额度,公开募集基金份额,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但是在设立初期仍应提倡私募的方式。

  3.发起人资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由各类投资公司来担任。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才能承担重大决策责任。因此,善于资本运作的各类投资公司比进行实业经营的各类工商企业更合适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1.政府资金是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资金占有很大份额,如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财政部以等值人民币出资850万欧元,中瑞基金也由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而对西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的研究中发现,政府、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都是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如今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资本市场,市场容量及汇集力还比较弱,而政府由于其职能优势,成为最具有资源调集能力的产业基金投资者。对于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因其投资项目固有的风险大、投资期长等特点,可以适当提高政府资金的比例,以增加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和对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

  2.以民间资本为投资主体。作为一种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并不是把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否则产业投资基金只会成为变相的政府投资行为而削弱市场运作功能,偏离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尤其是在对重组的国有企业进行产业基金投资时,一定要有相当多比例的民间资本或境外资本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关注,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益。而对于投向其他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充分调动和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尤其是高新科技产业,政府可以以补贴、税收优惠、低利率贷款等其他方式体现政府的扶持,淡化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3.政府重在制度上的支持。政府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更多的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产业投资基金能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如今关于产业基金设立和运作的正式法规文件尚未出台,可依据的文件仅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因此应尽快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部通过法规制度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提高所投资企业的可信度等一系列问题;外部主要是制定税收政策及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

  同时政府应以战略的眼光关注经济动态,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和权威的信息渠道。比如为了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服务于滨海新区开发,滨海新区有关部门计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实现定期、适时更新,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所急需的重点项目上。

  总之,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并不应该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相反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政府扮演的是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而非活动参与者。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投资方式的一种创新,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环境的变迁。与此同时,要确保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要加快相关方面的建设。一是从技术方面看,要设立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体系,形成一套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业绩的评价标准。二是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运作规则,认识到产业投资基金与我国其他投资方式的差别,克服认识的片面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产业投资基金计划中来。三是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方式加以规范,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方的监管要有法可依,这既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各方行为的约束更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护。四是发展多元化的资本市场结构,重启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完善产权交易,以畅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6]五是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一种高端的金融服务行业,产业投资基金不仅需要大量业务素质高的金融、会计、法律人才,也需要对行业有深入研究的投资基金管理者,同时专家型的投资管理有助于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六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较为完善的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七是打造中国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培养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之一,而中国本土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的能力,如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他们不仅具备金融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而且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企业现状、本土文化了解更为透彻。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为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在争相进入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看来,我国遍布机会。因此我们应当以战略的眼光构建产业版图,把握产业投资基金的成长,以产业投资基金为动力池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发展形成助推力。同时将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又重新注入动力池中,并引入更多的资本注入,以形成源源不竭的产业与市场水融、共生繁荣的良性循环。

  [1] 季敏波.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崔晓黎.200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完毕 随时准备下海[DB/OL].中国外汇网,省略,2006-04-07.

  (一)投资方式的风险。房地产投资涉及购买,拥有,管理,出租和出售房地产以获,并且房地产投资的热度历来优于华尔街的股票市场。相对其他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形式,房地产业的投资是富有流动性同时也是资本密集型的,尽管资本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杠杆来获得,但是房地产业确是高度的现金流依赖。如果这些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就会成为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失败的首要原因是投资者进入一段不可持续的负现金流时间,这往往迫使他们转售物业从而处于亏损或进入破产状态。

  (二)投资地点与开发时机存在的风险。有一句著名的房地产魔咒说的是选择投资房地产的标准就是地点,地点和地点。因此房地产投资商在选在投资选点的时候就要大下功夫了,既要考虑当前的成本又要考虑未来的收益,既要考虑内部实力的大小又要考虑外部因素的作用。要及时的了解政府的倾向房地产投资政策,根据政府的政策选择投资地址。因为政府的导向将会成为房地产投资未来收益的正确引领导向。所以根据外部提供的信息获得正确的开发时机来获取有利的经济收益。

  (一)主观原因分析。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许多房地产管理者对投资风险管理的概念不清晰、不太了解,有些房地产商在投资过程中,单凭主观意愿或粗浅的管理知识去指导投资,导致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面对日益变化的经济形势,缺乏应对能力,结果导致资金无法回笼,有的甚至发生亏损,入不敷出,影响企业的生产的顺利进行。对盲目的追求更高的经济回报的投资房地产来说,这种作为更加剧了投资风险。有的房地产会抓住机会,为了迅速将自己的房地产发展壮大起来,而忽略了投资风险,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客观原因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领先地位的房地产业必然受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当国家经济状况好的时候,房地产资金充裕,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的经营效率。相反,则资金缺乏,社会购买力下降,市场萎缩,经营效率下降,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风险相对增大。房地产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必然要受到市场的相对应的各种控制。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变化,要求房地产的质量具有很大的竞争能力;税率的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的盈利水平;利率和汇率的变化也会影响房地产的股价波动。所有这些都间接或直接给房地产经营上带来风险。

  (一)投资决策阶段风险防范。在我国房地产投资项目中,在投资过程中,决策阶段的风险最大,一旦决策不周,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为了避免决策阶段的失误,提高投资决策的正确率,房地产商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广揽优秀人才,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切实可行地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并对市场的走向做好预测和调研;二是要健全组织,建立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尽可能和其他企业合作或参加保险,以降低投资风险。只有这样,房地产商才能把投资风险最小化。不管市场如何变化,都能随时扑捉到市场的脉搏,采取正确的对策,降低投资风险。

  (二)做好房地产投资方式的创新。在市场的众多公司中,有些房地产公司能够保持长期发展并且声名卓著,而有些房地产公司却因为默默无闻很快被市场淘汰。在新形势下,一个房地产投资企业想要在市场大潮中取得一席之地就要将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企业创新上,这指的是:创意涉及拿出一个新的地产规划,包含不同观点的能力并涉及打破并重组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固有见解,以新知识获得新的见解及其内涵。创造力意味着超越,在以前的商业世界里它甚至不被认为是重要性的东西,或者在企业家从没以为自己建立自己的成功的本质是创新。同理:房地产企业也应该用创新的手段和长远的目光来分析一片土地的未来升值价值以及如何在现阶段通过创新来减少投资并获取更大的成本

  信义关系的受托方即信义义务的义务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赖为委托人的利益做出行为的人。证券投资投资建议提供者十分广泛,对于其中哪些能够构成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需要依情况判断。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于从事哪些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建议提供者能够与投资者形成信义关系,我们首先要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①,行为人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才构成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提供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2)以提供上述服务为业;(3)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是有偿的。2010年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又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中两类主要的业务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分析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相对应的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并不能穷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实践中,财经媒体或者其他综合性媒体会制作和传播大量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资讯信息,证券经纪人在为投资者“买卖”时也往往会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建议②。所以,仍需针对具体情况根据上述要素进行判断。我国立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注册制,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有执业资格和受雇于合法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但是,不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只要其实际从事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就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信义关系。立法不应排除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追偿权利。对投资顾问采取注册制的美国相关法规的调整对象就不限于取得特许资格的投资顾问③。

  2.是否针对特定的客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形式还包括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下,接受投资建议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些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接受建议的投资者之间并非均存在信义关系。向不特定公众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提供者并非在了解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状况或投资偏好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投资建议,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信任,不满足信义关系的信赖要素。此外,对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负加信义义务的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对投资者过度的保护会加重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的负担,打击其从业兴趣,并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对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建议提供者,从行政监管角度,对其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仅施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合适。

  3.机构和个人我国法律未允许个人独立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必须加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虽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合同关系,但信义关系的建立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投资者选择特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与该机构和该人员之间均形成信义关系。针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有关信义义务的各项要求,即便在相关的合同中并没有反映,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也应当遵守。对于当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信义义务要求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下文将作探讨。

  各种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要求均包括两类: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ofcare)。

  1.证券投资咨询中的忠实义务根据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为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自身的利益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比如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该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经营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忠实义务要求实质上是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一个考量标准。整体上,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披露利益冲突,并以投资者(客户)的利益进行行为①。证券投资咨询中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由于客户的风险偏好或交易习惯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不一致,就产生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②,由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自身持有所推荐或分析股票而产生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出于招揽发行业务目的需要,通过投资咨询业务建议投资者买入所发行证券,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立法上关于忠实义务通常有以下具体要求:不得欺骗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投资者投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平地对待不同的投资者,为投资者保密等。

  2.证券投资咨询中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适当进行服务,该适当标准并非以一般人的认知进行判断,而是以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一般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知识、能力进行判断。注意义务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服务赋予足够的谨慎、关注和专业知识。注意义务项下,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遵循适当性原则和最佳执行原则。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其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一方面应与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符,另一方面应以客观、合理的资料和数据为依据。最佳执行(Bestexecution)原则是“美国规制券商交易行为及降低证券交易执行成本的核心手段”③。美国证券委员会(SEC)通过对SageAdvisoryServices,L.L.C.④和Jamison,Eaton&Wood,Inc.⑤两家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建立了适用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最佳执行义务的行为标准。最佳执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为投资者提供最佳的投资选择建议,目标是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行业自律层面上,规范性文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制订标准、程序和方法了解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适当评估,并建立相应保障措施。这些针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应推广适用于整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领域中各类服务提供者,并以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及保障措施的制定、运行情况作为判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适当履行注意义务的依据。

  3.信义义务的内容差异在不同类型的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是不同的。既在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托、公司、等类型中存有不同产业投资,具体到不同业务类型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也有不同。寻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机构投资者在专业性、信息来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较个人投资者有优势。所以,在注意义务要求上,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对个人投资者负有更高程度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证券投资顾问在详细了解投资者财产状况和风险偏好等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规划,投资者授予了其较高程度的信任。证券分析报告往往仅对投资者的特定需求调查特定行业、市场状况,并不考虑投资者自身的财产状况等,投资者赋予证券分析师的信任程度显然没有对证券投资顾问的高。相应地,在这两种业务类型下,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负加的信义义务要求也应不同。此外,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专营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在获取信息渠道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等方面也有不同,对它们负加信义义务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

  1.信义义务的保障制度为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适当履行其信义义务,立法除规定一些禁止并对赋予监管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外,还应建立一定的事先预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的反欺诈条款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和可能的客户披露全部重要事实,否则将被认定为对他们的欺诈。证券投资咨询中,博冠体育披露相关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利益冲突并据以做出投资选择的前提。信义义务披露的对象应是投资者,包括已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和可能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基于服务内容的差异,披露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总体上来说需遵循这样的标准,即投资顾问须披露与利益冲突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使客户(或潜在客户)能够基于这些情况决定是否基于投资顾问的建议做出投资。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①。具体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仅有《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提到“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对于该业务中具体的披露内容、时间和对象,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2)隔离墙制度。隔离墙制度,又称作中国墙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60年代,最初只是作为防止内幕消息在券商内部流动而被滥用的一种自律性措施,其得到立法认可源于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4e-3规则”②。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仅《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另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关于“敏感信息”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中有关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内容应属于此敏感信息的范畴,故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中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该指引。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中的隔离墙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隔离:证券公司高管层面、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之间。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对于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未有解决①。而且,理论上对隔离墙制度的实际效果尚存在争议。(3)静默期制度。静默期通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对证券投资咨询来说,静默期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不发表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我国《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相关的静默期要求。不过,该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有关于静默期的具体安排②,但后来正式的文件仅采用了“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这一原则性表述。

  2.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性质。我国立法中仅《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某些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③。这一点在专门调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法规中未有体现。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依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做出判决。信义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信义关系体现的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投资者有权利从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具有适当的法理基础,也是对投资者来说较为有效的补偿手段。所以,有必要明确赋予投资者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前文分析到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产生自法律的规定,后者产生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信义义务的要求往往不会被合同约定全部覆盖,投资者主张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违反信义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当然,同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下,证券投资建议提供人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可能造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2)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投资者追偿对象只能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个人无须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关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是“加入”这一词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中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应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证明该人员专职在该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明是“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者“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由此判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动合同关系,或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雇员由于履行工作任务而损害他人利益,责任主体不再是一般侵权情形下的直接行为人。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有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之分,从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我们在此探讨的责任主体是指外部责任主体。关于外部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仅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因工作行为导致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侵权责任法》颁布,将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一律规定为用人单位①。在证券投资咨询中,由于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与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独立的信义关系,若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此外,虽然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相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往往资力雄厚,投资者直接向证券投资机构而非向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追偿可能更利于保护其利益,但也可能发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破产无力赔偿投资者等情形。所以,立法上不应免除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侵权责任。(3)构成要件。证券投资咨询中违反信义义务侵犯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于这类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我们根据其中的一般规定来看这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类侵权的行为除了明显的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外,也可能是其他任何不符合信义义务要求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投资者应有实际的损失,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实际进行了投资操作而产生损失,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投资者对最终的投资行为仍具有自,投资者没有依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进行投资操作或者没有因此产生损失均不能致使侵权责任的成立。如果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行为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相一致,一般应认定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而不应探究该投资行为是否实际依据该建议、而非其他渠道信息做出。对于这样一种侵权行为采用何种过错原则是有争议的,如果按照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一般规定,则应采用过错原则。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自身就是行为人故意的证明,而证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对投资者负加这样的举证责任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过错不应作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其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并不能证明免责情况的存在,就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2006年11月教育部召开的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部属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函[2005]2号)的要求尽快完成下列主要工作任务:

  2、清理并分析学校所投资企业中已经或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以及企业经营风险可能对学校产生的影响,并制定应对和处置风险的措施及预案。

  3、制定学校存续企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两条重要原则,将高校产业工作引导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适合本校特点的文化产业这一方向上来,坚决退出与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无关的一般商贸型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

  4、对学校所投资企业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界定产权,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和机制。

  5、设立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拟保留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学校事业法人单位剥离出来,全部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6、学校以“提高高校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为目的,制定对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对全资企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并付诸实施,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

  7、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学校的投资行为,规范学校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各高校以往在投资办企业过程中,出资人名目繁多,出资形式多样,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薄弱,企业经营风险情况不明,部分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已造成学校经济损失。长期以来,高校对所投资企业普遍没有进行过全面、深入的清理,因此,全面深入清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情况,是本次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在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已对运营中的科技企业进行了清理,而没有深入清理历史上曾经设立的而目前状况不明的企业、后勤等非科技企业,以及学校所属的二级法人如基金会、工会、附属医院和附属中学等所投资的企业。

  建议各高校切实全面、深入清理本校投资的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因客观原因近期难以清理清楚的企业,一定要落实校内单位和专人负责继续追溯清理。在清理企业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企业创办时学校的出资形式、验资报告以及可能存在的经济法律风险和关联学校的责任。部分高校企业数量较多、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大,特别是多校合并的高校,全面清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难度较大,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动员工作,不仅要动员到企业,还要动员到院系所、部处以及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阐明企业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清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建立企业清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各高校将资产产权关系归属本校的全部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清理清楚;对于学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所投资的二级控股企业也需要清理到。

  清理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的债务风险及或有债务风险,可能直接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并有损学校的声誉;学校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的债务风险及或有债务风险,将直接导致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其债务及或有债务的决策程序不完善、产权不清晰,有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对所投资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诉讼和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清理不深入,尤其对于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尚未完善,对于债务的风险及或有债务的风险没有充分评估,甚至有的企业债务已逾期很长时间,但相关高校仍未充分认识其风险的客观存在。

  建议有关高校对于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或有负债,特别是数额较大的,要逐笔审查其风险并分析其可能对学校产生的影响,制定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学校借给企业的款项,要限期收回;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的要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拟保留的企业数量过多,有些规模很小的全资企业仍准备保留改制;部分高校对于存续企业至今没有明确的处置方案;撤并企业的措施没有到位,力度不够。为此建议:

  1、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2条和第15条的精神,对于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2、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0条的精神,要坚决破除院系办企业、院系管企业的观念,强化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处置的职能及权力,处理好学校与院系的利益关系。对于经营状况较好、对学科建设作用较大,但资产规模较小的原院系所办全资企业要进行整合重组后改制并划转到学校资产公司;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经营业绩平平的企业则坚决予以撤销。

  3、对于亏损严重、扭亏无望、债务沉重的全资企业,学校要组成专门班子进驻企业,控制企业现金流,研究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债务,尽最大努力减少学校直接资金损失。

  4、对于学校的全资企业,要贯彻“非改即撤”的原则。建议各高校尽快制定全资企业的改制计划和方案,并将没有明确可行改制方案的全资企业,列入撤销或退出的范围。

  教育部《指导意见》第5条要求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其目的是为了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各高校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所投资的全部企业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

  我们注意到,已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高校,普遍没有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别是非科技企业以及暂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大部分未开展清产核资,从而严重影响到学校开展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应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要求,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逐一盘点清查,界定各项资产产权,理顺企业资产归属关系,核实学校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总量。

  2、考虑到学校参股企业要获得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东会决议的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采信相关公司上一年度的决算审计报告;如中介机构对学校参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有异议,学校可以依据《公司法》对异议部分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资产(如校舍、科研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宾馆、招待所等),属于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学校对企业的投资,已实施投资的应在清产核资时剥离回学校;企业在学校校园内投资建设学生宿舍、宾馆、招待所等设施,产权理应归属学校,应由学校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例如采用BOT等方式,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批准,学校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变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4、各高校在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对企业账外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特别要重视对账外投资的清查,以保全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

  5、对于拟撤销的高校企业,也应开展清产核资,清算工作完成后,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我们注意到,个别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前组建的,由学校和学校的一个全资企业作为两个股东出资设立。以这种方式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是不规范的,应尽快按照新的《公司法》规范改制为学校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关系。

  1、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5条的要求,设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人数不宜过多,以5―7人为宜。根据各校情况,可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常务副职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干部工作、财务资产工作、科研和产业工作的校领导,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组成。这个机构应当成为代表学校“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决策机构和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权力机构。

  2、建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由5~7名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除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宜交叉任职。学校应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企业经营决策的相应职权。

  3、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经营公司的职工代表兼任,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

  4、对于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要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主管责任人,明确校内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4条、第6条的要求和2006年11月份视频工作会议的精神,各高校应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起学校与企业间的“防火墙”,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工作进度滞后,资产划转比例不大,一些高校至今尚未开始办理划转手续;大部分划转企业没有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也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资人的变更登记。这些企业虽然划转了资产,但没有改变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达不到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建立“防火墙”的目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的文件,办理资产划转的增减调帐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尚未设立资产公司的高校,为加快工作进度,可以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第6条的精神,先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一个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全资企业中,然后将该全资企业依法改制为学校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博冠体育,或者分步实施。

  3、拟保留的学校全资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可先办理资产划转,再进行整合改制,不必等待改制完成后再办理划转。

  4、已办理资产划转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检查企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出资人登记手续。

  5、由于特殊原因,今年内不能办理资产划转的学校全资企业,有关高校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限制这些企业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确保这些企业不会产生新的经济风险。

  建议8 关于学校财务部门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的问题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高校财务部门没有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在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对高校经营性资产核算的新规定之前,专家组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已经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校办企业投资,财务部门应在“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中进行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长期挂帐;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借方余额应与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中学校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2、各高校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3、学校已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时,学校财务部门应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相应调整。

  4、学校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投资,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出资人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企业股权多元化、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我们注意到,部属高校中有不少高校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部分高校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建议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高校全资企业改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改制实现高校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二是通过改制,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管理、决策的机制,有效规避学校和企业运营的风险。专家组建议:

  1、全资企业数量较多的高校,应在学校主持下,对全资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后改制,尽量减少改制企业的数量,否则难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改制的任务。从事一般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学校全资企业,以及资产规模很小、难以整合的全资科技企业,应尽量进行关停并转,一般不再进行改制。

  2、高校全资企业应尽量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改制,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切实转换高校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除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外,学校一般不要将全资企业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3、学校在制定全资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切实把握四项原则: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明确,符合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条的要求;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要落实,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匹配;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骨干要落实,能够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近期(3~5年)的盈利目标要落实,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4、高校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组织和主持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在全资企业改制中,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第17条的精神,注意妥善安置好改制企业富余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改制企业应尽最大努力安置所在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

  6、学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必须纳入改制的范围。其产权的界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以及是否由学校投资进行。

  我们注意到,各高校对拟撤销和退出的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够有力,实质性的撤销和退出进度迟缓。为加快撤并进度,建议如下:

  1、对于列入撤销清算范围的企业,学校应督促其尽快做出停业决议,并立即停业,不再开展新的业务;立即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有效控制企业印鉴、执照和财务;尽快注销税务登记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手续。

  2、学校应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企业的撤销、清算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学校应成立企业清算组处理撤销企业的有关经济、法律问题,尽量规避学校在撤销清算企业时承担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企业撤销、清算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撤销审批和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3、学校出让企业国有股权,必须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目前,还有相当多高校企业冠用高校校名全称。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加大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建议如下:

  1、除了教育部许可使用校名的企业,以及由学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法人的机构(如出版社、建筑设计院等)仍可冠用学校校名外,其他企业包括学校全资企业,不论今年内是否完成改制,应一律取消冠用校名。

  2、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业,应于今年内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取消企业名称中冠用校名的议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东的工作;以校名作价出资占有企业股权的,或企业设立时学校与合作方有协议约定可以冠用校名的,应由学校向股东会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议,学校可以减持这部分股权,或者使用其他无形资产弥补这部分出资,取得合作方的谅解和支持,促成股东会尽快通过关于企业取消冠用校名的决议。

  3、对于其他经济性质、与学校有关的企业冠用校名的,学校应责成与学校有关的当事人,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取消冠用校名。

  各高校《自查报告》载明,仍有一批校级领导在学校所投资企业中兼职,且一般兼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要职。经审查,多数校级领导的兼职行为,不符合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专家组建议:

  1、在企业兼职的高校校级领导,凡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应于今年内辞去在企业的兼职。高校校级领导兼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辞职时应接受企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个别校级领导因特殊原因必须在企业兼职的,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请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在企业任职。

  3、校级领导在企业兼职的履职情况,应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

  为加强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19~24条和第27~30条的规定,建议各高校根据本校产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制度: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哪些资产可以投资,哪些资产不可以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投资方向;明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和手续;明确对外投资决策的校内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对外投资的校内关系(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与院系所、技术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明确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明确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明确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2、学校向所投资企业派出干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向哪些企业派出管理干部;明确学校的哪些人员不能在企业任职;明确干部遴选、考察、委派的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明确派出人员廉洁从业的要求;明确派出人员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3、学校对在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选派事业编制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原则;明确事业编制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及人事审批手续;明确薪酬关系和社保关系;明确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关系等。

  4、学校对产业和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学校与所投资企业在科研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所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冠用校名;明确学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明确学校对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监控制度等。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应加强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的管理制度:

  2、重大经营决策审批权限和程序,内容包括: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

  3、公司干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干部管理的范围、任免权限和程序、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等。

  4、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以及董事、监事对任职企业行使经营决策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_____万元(包括土地出让金、厂房投资、设备投资),注册资本_____万元。

  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_____亩(以实际丈量为准),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_____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2、博冠体育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4、四至范围:甲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提供“五通一平”土地,地块编号_____,出让给乙方,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

  “五通一平”标准:供电线路、供水主干管道、排污干管、电信、主干道路架(铺)设至围墙外;场地平整按开发区规划就地平整。

  6、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_____%作为土地订金,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50%,余款在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土地订金可折抵出让金)。

  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地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1、为便于本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协助办理项目的注册、立项、报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博冠体育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四证一书”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项目用地给乙方。

  1、乙方须按甲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并评审通过后,进行图纸设计和按图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图纸评审、工程招标的事项。

  如乙方在甲方交地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1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未动工建设,则甲方有权对其地块进行调整。

  乙方建设的整体项目生产工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做到与项目设计、建设、投产“三同时”。

  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_____万元/亩。

  5、乙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500万元,乙方投资项目享受_____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如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妥所需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乙方可单方要求退出投资,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交付的土地出让金。

  2、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应严格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动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并可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3、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含批准延期)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在 县产业集聚区兴建_____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_____万元兴建__________,占地_____亩,位于__________,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预计每年可实现产值_____ 万元,实现利税_____ 万元。

  2、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地出让意向金万元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上,乙方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准建等手续后,_____内土建按图纸完工,投产时间为_____。

  万元以上(即固定资产投资_____万元),基建工程从奠基之日起内完成,建筑密度_____以上,容积率,绿化率15-20%。项目入驻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书,甲方帮助乙方办理项目环评、立项、工商、税务、机构代码、安全生产、注册登记、报建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所需的亩建设用地实行建设与配套同步的`四通一清:即通电(高压线路通到厂区门口)、通水(供水和排水管道到达厂区外接口)、通路(到厂大门口)、通讯网络、地上附着物清除。

  5、甲方负责为乙方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做好规划选址,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土地出让意向金万元/亩,甲方自收到乙方土地出让意向金后进行挂牌程序,9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在办结土地证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多退少补。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本级地方所得部分前 年由受益财政按月全额支持企业,后 年支持50%。

  7、为保证乙方工程顺利实施,甲方成立由县级领导干部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指挥部。

  公路、交通、公安、建设、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在_____县境内给企业提供便利,搞好服务。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检查、扣押、罚款等。

  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土建工程,土地出让金按每亩万元补足交纳,如不能按时投产或不能完成投资额度,不享受第6条优惠政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9、此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补充协议。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密度高、力度大、针对性强,这对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社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建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顶层设计。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路径,合理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在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点改革任务的同时,从创新体制机制的角度,指导地方找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着力点,研究解决改革推进别是地方改革推进中带有典型性的困难和问题,凝聚改革合力,确保重点领域改革整体协调推进。同时加强对地方改革实践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地方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科学内涵,指导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二是建议着力增强市场微观主体活力。建议加快完善市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产业投资、竞争机制,畅通政策到市场的传导,扩大市场自我调节空间。出台更具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调动民营企业家积极性。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体系等政策方面,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为了了解旬邑县粮食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为农业行政决策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良好建议,我们以陕西省粮食生产成本调查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基准,按照一般农户、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各层次分别调查5户的要求进行选样调查。其调查方法采取进村入户问卷式进行,主要作物为玉米。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3人,户均4.6人;劳动力9个,户均1.8个;粮食种植面积2466.7m2,户均4933.3 m2,人均1066.7 m2;粮食收入56640元,户均11328元,人均2462.6元,667 m2产值1530.8元;家庭总收入96020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59%;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9800 m2,户均1960 m2。流转费80元/667 m2(半山区塬面旱地)。玉米生产成本,667m2成本1057元,其中劳动力投入540 元,物资投入317元,动力投入100元,租赁费80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多为种子和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加大力度。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4人,户均4.8人;劳动力10个,户均2个;粮食种植面积22666.7 m2,户均45333.3 m2,人均9466.7 m2;粮食收入512500元,户均102500元,人均21354.2元,667 m2产值1507.4元;家庭总收入514600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99.6%;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198000 m2,户均29600 m2;流转费184元/667 m2(马栏山川道地)。玉米生产成本,667m2成本1145元,其中劳动力投入416元,物资投入359元,动力投入184元,租赁费184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皆为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直接补在化肥和农业机械上,以减轻劳动强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1人,户均4.2人;劳动力10个,户均2个;粮食种植面积103333.3 m2,户均20666.7 m2,人均4920 m2;粮食总收入233940元,户均46788元,人均11140元,667 m2产值1509.3元;家庭总收入282732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82.7%;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79333.3 m2,户均15866.7 m2。流转费176元/667 m2(塬区旱地)。玉米生产成本,667 m2成本1245元,其中劳动力投入524元,物资投入360元,动力投入185元,租赁费176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皆为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直接补在农业机械上。

  粮食直补8元,良种补贴10元,玉米地膜补贴10元,农资综合补贴71.76元,合计每667 m2总补贴99.76元。

  在粮食生产成本构成中主要有劳动力投入、物资投入、动力投入和租赁费投入,各占比重分析见下表:

  一般农户劳动力投入占51.1%,种粮大户占36.3%,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42.1%。

  一般农户投入占30%,种粮大户占31.4%,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28.9%。

  一般农户投入占9.5%,种粮大户占16.1%,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14.1%。

  一般农户投入占9.4%,种粮大户占16.1%,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14.9%。

  调查中了解到农业用工十分短缺,尤其是山区一带,工价偏高,一般工价60~100元,平均每个工日价为80元。农工活既苦又累,大部分打工者岁数偏大。

  调查中动力投入位居最后,而劳动力投入位居第一,便说明了这一点。其主要原因是机械费用偏高,限制了一般农户的使用积极性。

  农民粮食生产成本若将劳动力成本算在其内纯收入很低。调查中一般农户667m2纯收入为473.8元,种粮大户每667m2纯收入为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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